網路上的定義
碳足跡是一個術語,常用來指總量的二氧化碳(CO 2)的排放以及其它溫室氣體(GHG)的一個組織或個人負責的。碳足跡的產品或事件,也可以計算出來的。
確定碳足跡
排放源,如直接使用燃料間接使用燃料,如旅行由員工,產品運輸或其他組織排放源的整個供應鏈是用來確定全碳足跡的一個組織。
重要的是要記住,包括全系列的排放源時,盡可能完整的碳足跡計算的組織提供一個全面了解該組織的影響。
在試圖確定一個可靠的碳足跡,就必須堅持一個有組織的和徹底的分類,起源過程的所有可能的排放量。一種常見的分類方法進行分類和記錄的排放水平,其中一個組織的控制權。
溫室氣體排放的分類
溫室氣體排放量可分為三大類在此基礎上:
- 直接排放造成的組織活動的參與
- 排放所造成的電力使用
- 間接排放的服務和產品
政府動作過慢 碳足跡發展遲緩
碳足跡制度的建制,看似是去年全國能源會議的共識意見;但實際上,台灣推動碳足跡制度,早在幾年前已有非常強烈明確的法源依據。
根據2002年通過的《環境基本法》,第六條即規定『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於第八條中,亦要求『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並應發展相關科學及技術,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以處理環境相關問題。』從此角度而言,政府於2009年才啟動碳足跡相關計畫,而且迄今未能建制相關法制,實則是虛耗台灣的綠色競爭力達到七年之久。
晚起步的結果,則是讓台灣碳足跡推動的制度量能上,等同在推行『註定一年既失效』的碳足跡計算指引研擬。因為根據研擬我國碳足跡計算準則的臺北大學自然資源管理研究所李育明教授在論壇裏就指出,待國際標準組織提出 ISO14067定稿後,此國內制定的計算準則既落日;而參與ISO14067制定的稻葉敦教授則指出,此標準預計將於2011年完成。也就是說,當明年碳足跡的ISO標準出現後,台灣的廠商也只能被動接受,縮短了主動因應的時間。
此外,目前研擬中的《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其第二十四條中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產品、營建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際產品、營建工程環境友善化設計相關規定,訂定產品、營建工程之環境友善化設計準則』,而『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與『產品生命週期可量化之投入與產出』均被列為環境友善準則所需考量的因子。
但前述的法令中,是否能克服國內既有環保標章制度的困境,發揮歐盟RoHS、REACH與EuP等環保指令強制性標準與揭露義務的功能,則將決定著碳標籤制度,是否真得能引領台灣發現減碳新道路的成敗。
(本文部份內容,引自《超克台灣碳足跡分析之困境- 投入產出生命週期評估之應用》一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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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jdh.com/wumin/2010/04/194320103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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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定義
碳足跡是一個術語,常用來指總量的二氧化碳(CO 2)的排放以及其它溫室氣體(GHG)的一個組織或個人負責的。碳足跡的產品或事件,也可以計算出來的。
確定碳足跡
排放源,如直接使用燃料間接使用燃料,如旅行由員工,產品運輸或其他組織排放源的整個供應鏈是用來確定全碳足跡的一個組織。
重要的是要記住,包括全系列的排放源時,盡可能完整的碳足跡計算的組織提供一個全面了解該組織的影響。
在試圖確定一個可靠的碳足跡,就必須堅持一個有組織的和徹底的分類,起源過程的所有可能的排放量。一種常見的分類方法進行分類和記錄的排放水平,其中一個組織的控制權。
溫室氣體排放的分類
溫室氣體排放量可分為三大類在此基礎上:
- 直接排放造成的組織活動的參與
- 排放所造成的電力使用
- 間接排放的服務和產品
政府動作過慢 碳足跡發展遲緩
碳足跡制度的建制,看似是去年全國能源會議的共識意見;但實際上,台灣推動碳足跡制度,早在幾年前已有非常強烈明確的法源依據。
根據2002年通過的《環境基本法》,第六條即規定『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於第八條中,亦要求『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並應發展相關科學及技術,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以處理環境相關問題。』從此角度而言,政府於2009年才啟動碳足跡相關計畫,而且迄今未能建制相關法制,實則是虛耗台灣的綠色競爭力達到七年之久。
晚起步的結果,則是讓台灣碳足跡推動的制度量能上,等同在推行『註定一年既失效』的碳足跡計算指引研擬。因為根據研擬我國碳足跡計算準則的臺北大學自然資源管理研究所李育明教授在論壇裏就指出,待國際標準組織提出 ISO14067定稿後,此國內制定的計算準則既落日;而參與ISO14067制定的稻葉敦教授則指出,此標準預計將於2011年完成。也就是說,當明年碳足跡的ISO標準出現後,台灣的廠商也只能被動接受,縮短了主動因應的時間。
此外,目前研擬中的《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其第二十四條中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產品、營建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際產品、營建工程環境友善化設計相關規定,訂定產品、營建工程之環境友善化設計準則』,而『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與『產品生命週期可量化之投入與產出』均被列為環境友善準則所需考量的因子。
但前述的法令中,是否能克服國內既有環保標章制度的困境,發揮歐盟RoHS、REACH與EuP等環保指令強制性標準與揭露義務的功能,則將決定著碳標籤制度,是否真得能引領台灣發現減碳新道路的成敗。
(本文部份內容,引自《超克台灣碳足跡分析之困境- 投入產出生命週期評估之應用》一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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